看守所法啟動了立法,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網站發(fā)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比現行的《看守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立法目的中。此外,對在押人員的稱謂也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月19日澎湃新聞網)
把在押人員稱為“人犯”,讓他們穿囚服、剃光頭、編號是各地看守所通用的管理措施。這樣做雖然方便了管理,但是,這就相當于在未審之前,給他們貼上了“有罪”的標簽。在押人員剃著光頭,穿著囚服,戴著腳鐐、手銬出庭時,圍觀者已把其看成了一個“罪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边@就意味著在被法院判決有罪前任何人都應當被推定為無罪。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對象,但并不是已經確定為罪犯。只有經過庭審以后,才能確定他有沒有構成犯罪,是不是罪犯。因此,《看守所法》征求意見稿對在押人員的稱謂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標志著中國司法在保護人權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被告人與公訴人之間是平等的,其權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為公訴人同樣屬于公權力機關而享有更高的權利,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無視其正當權益。在押人被稱為“人犯”,沒有把被告人和公訴人置于同等地位,使他們在心理上處于被動地位。對在押人員的稱謂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也關涉到法律的權威,更彰顯了司法制度對于個體權益的尊重。
當然,對在押人員的稱謂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維護在押人員權利的第一步,如果讓犯罪嫌疑人在受審時,不再剃著光頭、穿著囚服、戴著腳鐐手銬出庭受審,這樣更有利于行使他們的權利,使得他們的辯護權得到徹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