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效果圖與實際現場多處差異問題,婚慶公司辯稱其不存在違約行為,因為主要的合同義務都已履行;至于效果圖差異問題,是出于婚禮現場效果考慮,在得到李某認可下作出了調整,公司可退還瑕疵部分的費用?;閼c公司表示,籌備期間,該公司設計師及策劃師已告知過李某手繪圖為參考圖,要根據婚禮場地及現場實際情況最佳效果來布置,對于花藝部分,在保障婚禮風格及效果的情況下,花藝師有30%的自由發(fā)揮空間,李某對此表示認可。同時,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婚慶公司提供婚禮現場手繪圖2張,以修改至滿意的效果圖為準。因修改的手繪圖有若干張,李某并未最終簽字確認以哪張效果圖為參考圖。此外,在現場布置過程中,垂吊在拱門上的吊墜,在婚禮開始前,由于考慮風大存在安全隱患被取了下來,有些布置也因實際草坪情況和保障拍攝畫面的需要進行了調整。而且,在婚禮前,該公司策劃師已詢問李某對調整是否滿意,李某也表示滿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婚慶公司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閼c公司布置的婚禮現場存在與效果圖不一致的情形,對于修改過的效果圖,李某并未簽字確認,因此婚慶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但是,根據違約金的功能主要是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的原則,而李某在婚禮舉行前及婚禮過程中均未對婚慶公司布置的現場提出過異議,且合同已履行完畢,合同目的已實現,李某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據此,可酌情調整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15%,即1.3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婚慶公司賠償李某損失1.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