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中國國家博物館)
這是董必武收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機關組織條例草案(初稿)》(下稱《草案(初稿)》),1954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辦公室印,經家屬捐贈,現收藏于中國國家博物館。
1954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在彭真直接領導下起草的,最高人民檢察署參與起草工作的是高克林、周新民和王桂五?!恫莅?初稿)》共三章22條。第一章為“總則”,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的設置、檢察職權、領導體制、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獨立行使職權、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等內容。第二章為“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程序”,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在一般監(jiān)督、提起刑事案件、偵查活動監(jiān)督、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審判活動監(jiān)督、判決和裁定的抗議(現稱為抗訴)、列席審判委員會、刑事判決執(zhí)行監(jiān)督、勞動改造機關活動監(jiān)督以及列席有關機關會議、調閱文件等方面的履職程序。第三章為“檢察機關的組織”,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人員任免、任期、人員組成等。
《草案(初稿)》經廣泛深入討論,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后,于同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正式通過,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文字:閔釤 駱賢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