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以綠城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綠城海企實業(yè)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綠城東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浙江中興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諸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華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權糾紛民事訴訟,要求判令九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23557440.8元,財產損失4 0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000元,并賠禮道歉。
5月2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訴前調解、訴訟風險、起訴材料補正等事項;同時,鑒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建議三原告撤回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經釋明,三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立案登記制的有關精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先一并立案受理。
立案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不是民事行為,三原告與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間不因該滅火救援行為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存有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6月25日,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釋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該項起訴,該院遂依法裁定駁回其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繼續(xù)審理此案。